第一节 业务流程
1. 检疫审批
进口肉类应当在贸易合同签订前办理审批手续,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1.1 审批流程
1.1.1各结关地所在直属局受理检疫许可证申请,审核申请表内容和申请单位提交的随附单证,加注初审意见。
1.1.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直属局应在收到随附单证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
1.1.3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于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总局传递申请。
1.1.4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否决。
1.1.5总局对许可证申请材料及直属局提交的初审意见予以复核,加注终审意见。
1.1.6对符合要求的申请,加注审批评语、有效期(自签发之日起6个月有效),签发《检疫许可证》。
1.1.7对不符合要求的,签发《未获准通知书》,予以否决。
1.1.8 全部审批工作自直属局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1.2 许可条件
1.2.1申请单位应具备以下资质:
①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拟作为该批进口产品的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的单位,并已列入总局主管部门公布的进口肉类收货人备案名单。
② 诚信经营,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检验检疫的有关规定。
③ 能按实际进口需求如实申办检疫许可证。
1.2.2 申请事项应符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
① 申请进口的产品应为:供人类食用的冷冻或冰鲜的屠宰动物胴体及其分割产品、脏器、副产品和和非熟制加工品。产品种类、输出国家(地区)和生产企业应在肉类检验检疫准入名单内。
② 输出国家(地区)无重大动植物疫情。
③ 符合中国有关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④ 符合中国与输出国家(地区)签订的有关双边检疫协定(包括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
⑤ 申请单位在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签订前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证。
⑥ 符合总局对许可证申请及核销使用的规定。
1.2.3 申请表必应填写规范、信息完整
① 按照“常见进口肉类名称与CIQ代码对照表” 正确填写CIQ代码和肉类品名;杂碎类产品在用途说明一栏标注“货物具体品名,供食用/销售”。
② 正确填写境外注册厂编号、肉类入境后拟存放在本辖区内的备案存储冷库名称。
③ 如实填报进境口岸、结关地、目的地等信息。结关地口岸为获得总局批准的进口肉类指定口岸。(附件4)
1.2.4 随附单证齐全
受理进口肉类检疫许可证申请时,应要求申请单位同时提交以下单证,并加以审核。
① 申请单位与进口本辖区备案存储冷库签订的《仓储协议》;
② 前一份许可证核销记录。
所有随附单证都应加盖申请单位的公章。
1.3 审批要求
1.3.1 同一申请单位、同一品种、同一输出国家(地区)、拟从同一结关地入境的,一次只能办理一份检疫许可证。
1.3.2 申请单位能按规定逐份使用许可证,即:在同一结关地的同一品种、同一输出国家(地区)的前一份许可证核销完毕后,才核销使用下一份证。
1.3.3凡许可证未核销使用且已超过有效期的(因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突发疫情废止的除外),不再受理该企业当年提交的同一输出国家(地区),同一肉类品种的申请。
1.3.4 申请单位本年度的获批总量未超过上一年度进口量之前,新的申请不受前一份许可证核销余量的限制;超过上一年度实际进口量之后以及本年度新备案企业,只能在同一输出国家(地区),同一品种肉类的前一份许可证核销量达75%后,方可受理下一份申请。
2.港澳中转进口预检
经港澳中转进口肉类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向总局授权的中国检验(香港)有限公司和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澳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澳中检公司”)申请中转预检。
2.1预检工作内容
2.1.1港澳中检公司受理中转预检申请后,通过对正本卫生证书核查、证书电子信息比对等手段核查证书是否真实有效,是否符合总局的相关要求;
2.1.2核查集装箱是否与提单相符,离开进境码头后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港澳中检公司指定的查验地点;
2.1.3核查集装箱及货物是否来自于提单、卫生证书标注的国家(地区);
2.1.4核查提单和卫生证书上标注的集装箱号、封条、封识号与实际号码是否相符;
2.1.5核查集装箱的封条、封识是否完好。
2.1.6经预检发现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集装箱,港澳中检公司应出具不合格通知,告知货物当事人不得转运内地,同时要做好预检记录,并报告总局,同时抄送有关口岸机构。
2.1.7对于经预检符合要求的集装箱,加施港澳中检公司的防伪封条和铅封,并对施封情况拍照后出具港澳中检公司证书,证明该货物的卫生证书真实有效,证书、提单上标注的集装箱箱号、封识号与实际箱号、封识号一致,且原封识完好,未被开启过,准予转运内地。
2.1.8在港澳中检公司证书与输出国家(地区)官方卫生证书之间和港澳中检公司证书与现场拍摄的施封照片之间分别加盖骑缝章。
2.1.9将证书原件、照片以及加盖港澳中检公司公章的头程提单复印件一并装入特制的信封中密封,在信封上注明检疫许可证指定的入境口岸,并在落款处加盖港澳中检公司公章后交申请人,到指定的口岸机构报检。
2.1.10对于输出国家(地区)卫生证书中收货人是港澳公司,但实际目的地收货人是内地公司的经港澳中转肉类,货主或代理人向港澳中检公司申请中转预检时,应同时提交港澳收货人与内地收货人签署的正本贸易合同及供货发票。港澳中检公司要在出具的公司证明中加注“该批货物是由香港(澳门)XXXX公司(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卫生证书中的香港(澳门)收货人)发往内地XXXX公司”。
2.1.11港澳中检公司预检时不开箱查验。
2.2 入境后查验
2.2.1口岸机构受理报检时,应检查报检人提供的港澳中检公司特制的信封是否完好。
2.2.2现场查验人员依据港澳中检公司提供的证单和照片对集装箱进行核查,确认原封识及港澳中检公司封识是否完好、集装箱是否被开启过。如发现集装箱在入境申报前已被开启过,应做好拍照及查验记录,按总局的有关规定对货物进行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总局并通报港澳中检公司。
2.3 统计上报
港澳中检公司对中转进口肉类预检工作应实行月报、年报制度,向总局上报汇总数据,年终报告工作总结。
3. 受理报检
进口肉类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在货物进境前或进境时向进境口岸机构报检。转关货物在进境口岸机构申报,集装箱消毒后,直接调离至结关地,向结关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3.1报检所需单证
报检单位应提供检疫许可证、卫生证书正本,提单、发票、合同、装箱单等相关贸易单证。经港澳中转的,还需提供港澳中检公司专用信函。
3.2单证审核及核销
3.2.1检疫许可证
3.2.1.1检疫许可证应真实有效,且检疫许可证上的申请单位应与报检单上的收货人一致;检疫许可证上的品名、产地、输出国家(地区)、境外生产厂家、用途、进境和结关地口岸、目的地、运输路线等应与报检单、卫生证书、贸易及运输单证上的内容一致。
3.2.1.2上述信息审核无误后,登录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网上管理系统,如实核销进口重量。核销以净重计。前一份许可证仍有核销余量的,须核销完毕后方可使用下一份许可证。
3.2.1.3超过有效期、核销总量超过许可总量百分之五、因公告禁令被自动废止、因申请单位违反有关规定被总局终止使用的,或不符合上述第3.2.1.1条要求的检疫许可证,一律不得核销使用。
3.2.2 卫生证书
3.2.2.1应提供输出国家(地区)官方出具的正本卫生证书原件,并加盖官方印章及官方兽医签名;目的地须标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个集装箱对应一份卫生证书(空运货物根据包装形式确定)。
3.2.2.2卫生证书格式、防伪标识、官方印章、签字兽医官及其签字笔迹等应与总局下发的证书模板、兽医官签名相符。
3.2.2.3卫生证书上的收货人、贸易合同的签约方应与检疫许可证上的申请单位一致;进口的肉类品种、输出国家(地区)、境外生产企业应在最新公布的“肉类检验检疫准入名单”之内。
3.2.2.4输出国家(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已提供卫生证书电子信息的,在核查纸质证书的同时,还应逐批通过各证书电子核查系统查证及核销。未通过电子信息核查确认前不得放行。(目前14个输华冷冻肉类的国家中除蒙古、美国外,都可以进行证书电子信息核查)
3.2.2.5加拿大、乌拉圭、智利、阿根廷、法国、爱尔兰、西班牙、德国、丹麦、巴西(牛肉)等10个国家相关的卫生证书电子信息可通过总局进口肉类卫生证书电子信息核查系统(http://mail.org.cn)进行核查。
3.2.2.6巴西的卫生证书还可通过直接访问www.agricultura.gov.br/csi进行查询。
3.2.2.7澳大利亚和新西兰证书可通过登录总局电子证书信息(e-cert)管理系统进行核查。
3.2.2.8不符合上述第3.2.2.1至3.2.2.3条要求的,均视为无有效检疫证书,不得受理报检。
3.3 签发通关单
经审核,报检单及随附单证齐全且符合要求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交由报检人办理通关手续,并按有关规定实施通关单联网核查。
4.集装箱防疫消毒处理
装运进口肉类的运输工具和集装箱,应当在进境口岸机构的监督下实施防疫消毒处理。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进口肉类不得卸离运输工具和集装箱。
5.现场查验
现场查验方式分入境口岸查验和备案存储冷库查验2种。口岸机构应视口岸和冷库查验设施和条件以及货物、集装箱装载等情况,确定有效的查验方式,确保查验工作到位。
5.1 现场查验项目
5.1.1运输设备查验
① 检查集装箱和封识是否完好。
② 集装箱号、封识号是否与卫生证书所列一致。
③ 检查集装箱的温度记录装置是否工作正常,所显示温度是否符合要求。
5.1.2箱体内部查验
① 开箱后,应注意查看货物的堆放是否整齐,是否有被搬动过的迹象以及是否有其他不合理堆放的情形。
② 集装箱内部是否清洁卫生,有无异味,有无农药、熏蒸剂等有毒有害物质及病媒昆虫危害痕迹,有无携带有害生物、土壤等禁止进境物。
③ 对滋生植物害虫或混藏杂草、种籽的,同时实施植物检疫。
④ 是否带有动植物性包装、铺垫材料,并判定是否符合我国相关规定。
5.1.3包装及标识查验
① 外包装应清洁、干燥、无霉、无异味,不易破损;纸箱不得使用铁钉和铁卡;应加施输出国(地区)官方检验检疫标识;外包装上应有明显的中英文标识,标明品名、规格、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温度、加工厂注册号和目的地等内容,目的地应注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② 内包装使用无毒、无害的全新材料,并标明品名、注册厂号等,内外包装信息一致。
③ 内外包装上不得有“不适合人类食用”、“仅限工业用”或“仅作饲料用”等标明非人类食用的表述。
5.2.4感观查验
① 对集装箱装载的货物,实施100%开箱查验;随机选择感观检查点,确保检查到箱内以及卫生证书标注的所有注册厂、所有品种的货物。
② 按规定随机抽取数件打开包装检查货物的色泽、气味是否正常,有无腐败变质。
③ 是否有毛污、血污、粪污;有无出现淤血、淤血面积大小及其所占抽样的比例。
④ 有无出血、炎症、脓肿、水疱结痂、结节性病灶、关节肿大膨胀等病变。
⑤ 是否夹带有禁止进境物。
⑥ 是否有其他动物尸体、寄生虫、生活害虫、异物及其他异常情况等。
⑦ 冻禽产品还应检查硬杆毛和黄皮等异物含量是否超标。
⑧ 检测货物的温度是否符合保藏要求。
5.1.5. 规格检验
① 检验货物品种、规格等项目是否与卫生证书、合同、装箱单等单证相符。② 包装外标记是否与内容物一致。
5.2 现场查验记录
检验检疫人员应在指定查验区施检,双人上岗,并在《进口肉类检验检疫原始记录》(附件5)中如实记录现场查验过程、查验内容和查验中发现的问题。
6. 抽样送检
6.1抽样批次确定
6.1.1基础抽样批设置
对来自同一注册厂,同一动物品种的肉类,在同一直属局辖区内第一次进口时,自第1个集装箱起按每5个集装箱抽1个集装箱,按国家标准GB18088-2000的有关规定抽样进行实验室检测。连续3个抽样批(15个集装箱合格的,每10个集装箱随机抽1个集装箱进行实验室检测;连续3个抽样批(30个集装箱)均合格的,以后再进口时按5%的比例随机抽样进行实验室检验。发现有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当该企业再次向中国出口同类产品时,按首次向中国出口该产品的办法进行抽检。
6.1.2 特殊抽样批设置
确定基础抽样批后,各直属局应按总局的有关规定、警示通报及各口岸以往的检测结果、有毒有害物质监控情况,增加特定产品的抽样比例、检测项目,及时调整和更新本局辖区进口肉类抽样批次。
6.1.3 监测计划抽样
按总局每一年度进境动物源性食品风险监控计划执行。
6.2样本量的确定
批量货物的总数(件数) |
抽检货物的抽样件数 |
每份混合样品重量 |
≤100 |
7 |
300~500g |
101-250 |
8 |
|
251-10000 |
9 |
|
>10000 |
(最多10) |
|
空运货物以最小包装为单位,每份采样量控制在100-300g。 |
6.3 检测项目确定
根据中国法定检验检疫要求的项目、双边议定书、检疫许可证、总局发布的预警通报等要求等对进口肉类抽检农兽药残留、环境污染物、致病微生物、动物传染病原、人畜共患病病原、寄生虫等有毒有害物质。
6.4 抽样送检卫生要求
抽样过程中应避免雨水、沙尘等不良的环境因素影响,防止样品被污染。抽样工作应在取样室内完成,取样室管理参考《鲜冻肉类取样室管理基本要求》(附件6)。样品在送往检测之前,应保存在与货物运输过程中相同的温度下,样品应尽快送往各检测实验室。
6.5 抽样批次入库
凡抽样做实验室检测的,取样后向货主出具《抽/采样凭证》,同批货物加施CIQ封识后,应全部运至检疫许可证指定备案存储冷库存放。
7.实验室检测
7.1 检测流程
7.1.1实验室按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收样、检测和报告等工作。
7.1.2对检出重大疫病或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应在24小时内通知送检单位并上报直属局主管业务处。
7.1.3 按相关标准和各实验室管理要求,做好留样工作。
7.2 检测方法
检测方法和标准按照国家标准及总局的相关规定执行,详见手册第3节至第4节。
8.检疫放行、出证、不合格情况处理、召回
8.1 抽样批次监管
被抽样做实验室检测的,在未获得实验室检测结果前,同批货物应全部封存于检疫许可证指定的存储冷库,待实验室检验结果证明合格后方可放行;因列入年度进境动物源性食品风险监控计划而被实施抽样做实验室检测的,不影响同批货物的正常放行。
8.2合格产品出证放行
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准予生产、加工、销售、使用。《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应当注明该批进口肉类的集装箱号、生产批次号、生产厂家名称和注册号、唛头等追溯信息。
8.3不合格产品处理
8.3.1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
8.3.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① 无有效卫生证书的;
② 未列入“肉类检验检疫准入名单”的;
③ 涉及人身安全、健康和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
④ 被输出国家(地区)通报召回的。
8.3.3经检验检疫,涉及人身安全、健康和环境保护以外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或无害化处理,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
8.3.4发现有实验室检测结果不合格的,除按有关规定对该批货物进行处理外,还应填写进口食品、化妆品检验检疫重要风险预警信息表(附件7),及时上报总局。
8.3.5需对外索赔的,视情况出具《兽医卫生证书》或《检验证书》。
8.4不合格产品召回
8.4.1进口肉类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召回。
① 列入年度进境动物源性食品风险监控计划并抽样检测不合格;
② 被输出国家(地区)通报召回的;
③ 其他食品安全信息通报确认该批货物存在可能或者已经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安全问题的。
8.4.2召回工作的主体是进口肉类的收货人。收货人应当主动实施召回工作,并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告。
8.4.3收货人不主动召回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责令召回。
8.4.4召回的进口肉类应按照上述8.3条的规定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9.过境检验检疫
9.1过境检疫审批
运输肉类过境的,应当事先获得总局批准,按照指定的口岸和路线过境。
9.2过境监管
9.1.1承运人或者押运人应当持货运单和输出国家(地区)出具的证书,在入境时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由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查验单证。
9.1.2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当通知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
9.1.3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监督过境肉类出境。
9.1.4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派官方兽医或者其他检验检疫人员监运至出境口岸。
9.1.5过境肉类运抵出境口岸时,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当确认货物原集装箱、原铅封未被改变。
9.1.6过境肉类过境期间,未经检验检疫机构批准,不得开拆包装或者卸离运输工具。
9.3运输工具与装载容器监管
9.3.1过境肉类运抵进境口岸时,由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对运输工具、装载容器的外表进行消毒。
9.3.2装载过境肉类的运输工具和包装物、装载容器应当完好。
9.3.3经检验检疫机构检查,发现运输工具或者包装物、装载容器有可能造成途中散漏的,承运人或者押运人应当按照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采取密封措施;无法采取密封措施的,不准过境。
9.4改换包装的处理
过境肉类在境内需改换包装的,视作进口肉类实施检验检疫。
10.监督管理
10.1进口肉类备案存储冷库监管
10.1.1存储冷库的备案工作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直属局负责。备案要求和备案程序,详见《进口肉类存储冷库备案工作指南》(附件8)。
10.1.2备案存储冷库的日常监管工作由各口岸机构组织实施。
10.1.3 实施冷库监管前检验检疫人员应准备好执法证、进口肉类备案存储冷库检验检疫监管记事(附件9)、取证工具(如:相机、录音笔等)、封存工具、拟抽查货物的相关单证等。不得提前通知冷库。
10.1.4现场监督检查工作内容
10.1.4.1检查以下出入库管理要求落实情况
① 对入库的进口肉类需要检查口岸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并保留其复印件;货证不符、腐败变质的货物一律不许进库,并及时通知口岸机构。
② 对出库的进口肉类需检查口岸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第一联正本,并保留复印件。未获得口岸机构放行指令的货物,一律不得放行出库。
③ 产品入出库时, 由专人负责做好出库登记(包括货物资料的登记、货主资料的登记)。
④ 保存进口肉类各种必要的单证,做好进口肉类出、入库记录,保证进口肉类的可追溯性。
10.1.4.2检查以下卫生与防疫制度落实情况
进口肉类出入库装卸过程中的废弃物,是否按口岸机构的要求,集中在指定地点作无害化处理等。
10.1.4.3检查以下检验检疫要求执行情况
① 同一库内不得存放可能造成相互污染或者串味的食品,不同产品(包括不同品种、不同产地、不同进库时间、不同的货主)不得在库内的同一区域混合堆放;国内产品不能与进口产品存放于同一库内;
② 冷库内物品与墙壁距离不少于30厘米,与地面距离不少于10厘米,与天花板保持一定的距离,不同产品(包括不同品种、不同产地、不同进库时间、不同货主)应分垛存放,分别标示其报检号、集装箱号、货物名称、数量、入库时间;
③ 货物的检验检疫状态标识清晰(如:监管货物、封存货物、放行货物)。
④ 不得擅自开拆或者损毁检验检疫标志、封识等;
⑤ 如发现有非法进口的肉类,及时向口岸机构报告。
⑥ 有效进行视频监管工作,记录完整。
⑦ 修缮或者因其他情况需要改变冷库结构时,应当取得口岸机构的同意,并在其指导下做好防疫工作。
⑧ 口岸机构依法实施检查时,冷库负责人应当密切配合,不得隐瞒情况或者拒绝接受检查。
10.1.4.4检查备案存储冷库出入库管理手册(附件9)填写情况。
10.1.4.5核实监管货物的监管状态
10.1.5现场监督检查工作程序
10.1.5.1听取企业介绍、调阅冷库管理记录、调阅视频资料。
10.1.5.2进入库房核查、抽单核查监管货物。
10.1.5.3对监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现场取证。
10.1.5.4对口岸机构前一次提出的整改要求的完成情况进行复核性检查。
10.1.5.5填写监管记事。
10.1.5.6向冷库负责人通报监管结果,并交其签字确认。需要整改的还应明确整改限期。
10.1.6存储冷库的年审工作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直属局负责。每年1月30日前应将有关年审情况报总局。(附件10)
10.2进口肉类备案收货人监管
10.2.1收货人的备案工作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直属局负责。备案要求和备案程序,详见《进口肉类收货人备案工作指南》(附件11)。
10.2.2备案收货人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各口岸机构组织实施。
10.2.3对备案收货人的遵守法律法规和检验检疫规定的情况不定期抽查,督促其落实进口食品各项管理制度。
10.2.4检查备案收货人的肉类进口和销售记录(附件12)是否真实,保存期限是否不少于二年。
10.2.6检查频率每年不得少于2次。
10.2.7备案收货人的年审工作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直属局负责。每年1月30日前应将有关年审情况报总局。(附件13)
11.归档
整理检验检疫过程中的有关记录、资料,并按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归档。
12.附则
12.1本手册未尽事宜,按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12.2本手册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附件
1.术语
2.检验检疫依据
3.进口肉类指定口岸资格认定条件
4.进口肉类检验检疫原始记录单
5.鲜冻肉类采样室管理基本要求
6.进口食品、化妆品检验检疫重要风险预警信息表
7.进口肉类存储冷库备案工作指南
表1.进口肉类存储冷库备案申请表
8.进口肉类存储冷库检验检疫监管记事
9.进口肉类案存储冷库出入库管理手册
10.进口肉类指定备案存储冷库年审考核表
11.进口肉类收货人备案工作指南
表2.进口肉类收货人备案申请表
12.进口肉类销售记录表
13.进口肉类备案收货人年审表
附件1
术 语
一、进口肉类
进口后直接在我国大陆范围内销售、食用或途经我国大陆地区转口其他国家(地区)的,可供人类食用的冷冻或冰鲜的屠宰畜禽胴体及其分割产品、脏器、副产品和非熟制加工品(肠衣除外)。
二、冰鲜
对检疫屠宰后的肉类迅速进行冷却处理,使其温度在24小时内降为0-4℃,并在后续的加工、流通和零售过程中始终保持在0-4℃范围内。
三、冷冻
产品的中心温度始终保持在-18℃。
四、进境口岸
肉类从境外进入我国大陆境内的首个口岸。
五、结关地
进口肉类在我国办理结关手续的口岸。
六、目的地
进口肉类检验检疫合格放行后的到达地。
七、进口肉类指定口岸
经总局批准,符合“进口肉类指定口岸资格认定条件”的进口肉类结关地口岸。
八、指定口岸检验检疫机构
为各直属局设在进口肉类指定口岸的分支机构(简称“口岸机构”)。
九、输出国家(地区)
肉类原产国家(地区)。
附件2
检验检疫依据
一、检验依据
㈠ 按照行政法规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行检验;
㈡ 中国政府与输出国家或地区政府签订的相关检验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
㈢ 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肉类,收货人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文件,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进行检验。
二、检疫依据
㈠ 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检疫要求,国家检疫标准或其他应执行的检疫要求或标准;
㈡ 中国与输出国家(地区)政府签订的双边检验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
㈢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列明的检疫要求;
㈣ 贸易合同注明的检疫要求。
附件3
进口肉类指定口岸资格认定条件
一、进口口岸应为国务院批准的一类口岸。
二、查验场地和设施配备
查验场地固定,光线充足,具有能满足进口肉类现场检查的查验设施和采样设备,能保证在查验过程中货物不受污染,不明显影响货物的品质。应安装电子视频监控系统,可对查验的整个过程进行录像。口岸应设有检验检疫常用的消毒处理药剂、器械及其贮藏场所,具有检验检疫机构认可资质的消毒处理队伍。
三、备案存储冷库配备
口岸机构的辖区内具备满足贸易需求且与查验能力相适应的备案存储冷库,冷库毗邻口岸且交通便利。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及人员配备
㈠具有2名以上经总局培训并考核认可的进口肉类签证兽医官。签证兽医官应达到如下条件:从事肉类等动物产品检验检疫工作5年以上,熟悉进口肉类检验检疫要求,具备识别国外卫生证书真伪能力,具备丰富的肉类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英语水平。
㈡配备与日常进口肉类检验检疫和监管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检验检疫人员,至少3名。专业人员应具备与兽医、食品检验、公共卫生等与检验检疫相关专业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熟悉进口肉类检验检疫法规和相关标准,掌握进口肉类现场检验检疫操作要求。经直属局培训并考核认可。专业人员应有明确的岗位职责并实行定期轮岗制度。
㈢具备国外官方卫生证书甄别和保证进口肉类符合“四原”(原货、原证书、原柜、原封识)的查验能力。
㈣具备开展常规病原微生物等检测业务的资格,应通过国家认监委CNAS认可评审,配备与承担检测业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和检测人员。能够开展一般残留物质检验项目的初筛,所在地直属局具备疫病病原检测能力和残留检测确证技术手段。可以满足进口肉类相应检测鉴定要求。
附件4
进口肉类检验检疫原始记录单
报检单号: 许可证号: 集装箱数:40′× 20′× / 空运: 件
集装箱号/ 空运提单号 |
原封号 |
CIQ封号 |
品名 |
国外注册厂号 |
查验时间 |
箱内查验情况 |
查验方式 |
现场查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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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异常 |
口岸/冷库 |
正常/异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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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异常 |
口岸/冷库 |
正常/异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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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异常 |
口岸/冷库 |
正常/异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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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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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常/异常 |
口岸/冷库 |
正常/异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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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正常/异常 |
口岸/冷库 |
正常/异常 |
一、是否已经防疫消毒:□是 □否 二、现场记录: □ 合格: 经审单、核对、对每个集装箱/空运提单抽取 件货物进行现场包装及标识、感官、规格查验,该批货物各方面符合要求,且货证相符,无异常发现。 □ 不合格: 经审单、核对、对每个集装箱/空运提单抽取 件货物进行现场包装及标识、感官、规格查验,发现异常情况如下:
三:实验室检测项目及实验室检查情况
样品编号 送检项目 结果评定(合格/不合格) 不合格项目
实验室结果返回日期 :
四、不合格处理 最终处理结果: 销毁 退货 无害化处理 其他 处理日期:
查验人员1 查验人员2 记录日期 |
附件5
鲜冻肉类采样室管理基本要求
一、采样室防疫制度
㈠ 采样前应开紫外灯进行消毒;
㈡ 专用橱柜存放刀具、食品级采样袋、灭菌手套、消毒液、酒精灯等物品以及高温高压消毒设施;
㈢ 无关人员不得擅自进出采样室;
㈣ 进入操作间,应穿戴好鞋套、工作服、工作帽、口罩;如使用推车,推车车轮应经过消毒;
㈤ 采样时,应防止样品被人为污染。需要进行微生物学检验的样品,其采样工具、容器应经灭菌、消毒处理,并按无菌操作要求进行采样;在不同批次的样品采集过程中不相互污染;采样完毕,应对接触过的工器具、台面再次进行清洗消毒,防止对下一批样品产生污染;
㈥ 每天结束采样工作时,应对采样室进行全面清理、消毒;
㈦ 采样室工作人员应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每年定期体检,并取得健康证明;
㈧ 及时填写采样室常规防疫工作记录表;
㈨ 需销毁的留样应统一做无害化处理,并及时填写留样处理记录。
二、采样操作流程
㈠ 采样前用紫外线灯对采样室照射25分钟;
㈡ 采样人员进入操作室前,穿戴好鞋套、工作服、工作帽、口罩,清洗双手;
㈢ 采样前,对相关工器具、台面执行清洗消毒程序,保证清洁卫生且没有消毒剂残留(用酒精再消毒后,不需再次清洗消毒剂残留);准备好采样袋、标签等;
㈣ 送检货物到后,先进行外包装消毒,搬一件消毒一件;
㈤ 戴灭菌手套(或用75%酒精棉球擦洗消毒),按以下原则实施采样:
1.采集的样品应尽量考虑代表性、随机性;若怀疑有可能受病原体污染者或者带有病原体者,应进行选择性采样;
2.冷冻品采样时,应使用工具在内包装袋外进行敲击,尽量避免内包装袋损坏,不得在地面摔打;
3.使用专用样品袋存放样品;采集的样品应当保持在与运输环境近似的温度下,以保持样品原有的性状;
4.采集的数量应能反映该产品卫生质量和满足检验检疫项目对样品量的需要。
㈥ 将同一批货物的样品混合,制出多份混样,分送检测项目涉及的各实验室(如:微生物、理化、动物毒理)。
㈦ 在盛装样品的容器或者样品袋上应当加贴标签,标明样品名称、报检单号、来源、数量、采样地点、采样人及采样日期等,并出具《抽/采样凭证》。样品封口后装入大袋中,放入冷冻或冷藏柜内保存;
㈧ 采样完毕,对接触过的工器具、台面执行清洗消毒程序,保证清洁卫生且没有消毒剂残留;
㈨ 做好采样工作记录。
附件6
进口食品、化妆品检验检疫重要风险预警信息表
填表单位: 年第 号
产品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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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S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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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商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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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卫生注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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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册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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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商、经销商或总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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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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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或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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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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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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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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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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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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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口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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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号/标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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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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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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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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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监督情况记录 |
危害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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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疫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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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类 |
□化学 □物理 □生物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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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 测 方 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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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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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 测 结 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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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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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日期: 年 月 日 |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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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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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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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内的检验结果要将实验室检验报告复印件附后
附件7
进口肉类存储冷库备案工作指南
一、存储冷库备案申请材料
(一)进口肉类存储冷库备案申请表(附表1)
(二) 冷库平面图(标明拟备案库位、视频监控系统监控区域)及有关图片
(三)法人资格证明
(四)工商营业执照
(五)食品仓储资格证明(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食品流通许可证或卫生部门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等)
(六)出入库管理制度
(七)防疫卫生制度
(八)其他冷库管理制度
二、申请备案的程序
(一)申请单位填报备案申请表
(二)向所在地直属局提交随附材料。复印件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同时交验原件;
(三)直属局审核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并进行现场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成为进口肉类备案存储冷库;
(四)直属局向总局上报备案存储冷库名单,由总局统一发布。
三、备案申请条件
(一)交通、运输便利、位于指定进境口岸辖区范围内,具备有方便搬运的运作空间,冷库总容量达3000吨(肉类加工企业自备的冷库、冷藏库除外)。
(二)应当位于在远离污染源,周围环境清洁卫生,不得有碍食品卫生的区域,环境卫生应当符合环保要求,库区内不得兼营、生产、存放有碍食品卫生的其它产品;库区主要道路应铺设适于车辆通行的坚硬路面(如混凝土或沥青路面等),路面平整、易冲洗,无积水。
(三)冷库内地面用防滑、坚固、不透水、耐腐蚀的无毒材料修建,地面平坦、无积水并保持清洁;墙壁、天花板使用无毒、浅色、防水、防霉、不脱落、易于清洗的材料修建;库房密封,有防虫、防鼠、防霉设施。
(四)冷冻库库房温度应当达到-18℃以下,昼夜温差不超过1℃;冷藏库库房温度应当达到4℃以下。
(五)冷库内保持无污垢、无异味,环境卫生整洁,布局合理,不得存放有碍卫生的物品,保持过道整洁,不准放置障碍物品。库房应定期消毒,定期除霜。
(六)应当设有温度自动记录装置,库内应当配备非水银温度计。
(七)备案存储冷库须提供视频监控等必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设施。
(八)建立与进口肉类检验检疫相适应的完善的冷库管理制度。
附表1:进口肉类存储冷库备案申请表
附表1
进口肉类存储冷库备案申请表
申请单位
主 管 局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申 请 须 知
㈠ 申请企业应认真填写《申请表》一式三份,要求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填写,文字工整、字迹清楚。
㈡ 申请企业应按《进口肉类存储冷库备案程序及要求》、《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等进行自查自验。
㈢ 申请企业提交《申请表》时应随附如下材料(一式三份,全部使用A4纸,并装订成册):法人资格证明、工商营业执照、食品仓储资格证明(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食品流通许可证或卫生部门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等)、冷库平面图(标明拟指定存储库位、视频监控系统监控区域)及有关彩色照片(大门、环境、冷库、办公、视频监控等)、出入库管理制度、防疫卫生制度及冷库其他的管理制度等。
㈣ 申请企业应接受并配合检验检疫机构的审核。
㈤ 审核通过后报总局统一公布。
㈥ 获得公布的企业(获准企业)每年应接受并配合检验检疫机构的年审。年审不合格的,将取消备案资格。
㈦ 对于监管货物,接受并积极配合口岸机构的检疫监管。此类货物未获得《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前不得放行出库,如有违反,将取消备案资格。
企业全称 |
中 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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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 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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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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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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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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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及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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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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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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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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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仓储资格证明 |
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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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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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注 册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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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营 范 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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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管理部门 |
部门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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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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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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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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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储(加工)产品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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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存储(加工)库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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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存储(加工)库位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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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储(加工)能力(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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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的资料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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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企 业 自 查 意 见 |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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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企业声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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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企业声明,本企业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作为进口肉类备案储存冷库,所填报的材料真实,并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进口肉类存储冷库备案程序及要求》以及其他有关规定,自愿接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请检验检疫部门予以审核。
企业法人代表: (签名、公章)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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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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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 场 考 核 意 见 |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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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 验 检 疫 机 构意见 |
主管局领导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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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属局业务主管处意见 |
审核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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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长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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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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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库备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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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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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度 审 核 登 记
第一年度审核意见 |
审核人 主管 年 月 日 |
第二年度审核意见 |
审核人 主管 年 月 日 |
第三年度审核意见 |
审核人 主管 年 月 日 |
第四年度审核意见 |
审核人 主管 年 月 日 |
第五年度审核意见 |
审核人 主管 年 月 日 |
附件8
进口肉类备案存储冷库检验检疫监管记事
编 号:
仓 储 类 型 |
冷冻 □ |
冰鲜 □ |
其他: |
|||||||||
检验检疫要求落实情况 |
||||||||||||
出入库管理手册填写及 检疫单证保存情况 |
正常 □ 异常 □ |
视频系统工作记录情况 |
正常 □ 异常 □ |
|||||||||
备 案 仓 间 管 理 情 况 |
||||||||||||
卫生状况 |
地面卫生情况 良好 □ 差 □ |
除霜情况 良好 □ 积霜 □ |
||||||||||
货 物 堆 放 情 况 |
无 混 放 □ 进口国产产品混放 □ 不同品种产品混放 □ |
仓库过道是否被占用 是 □ 否 □ |
||||||||||
非法肉类仓储 |
无 □ |
有: |
||||||||||
库内温度计使用 |
酒精温度计 □ |
水银温度计 □ |
其他: |
|||||||||
库外温度记录仪工作情况 |
正常 □ |
异常: |
||||||||||
异常情况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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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 单 检 查 情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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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检编号 |
出入库登记 |
品 名 |
产 地 |
注册号 |
卫生证书号 |
存放数量 |
货物标识 |
监管状态标识 |
存放库位 |
|||
|
相符 □ 不符 □ |
相符 □ 不符 □ |
相符 □ 不符 □ |
相符 □ 不符 □ |
相符 □ 不符 □ |
相符 □ 不符 □ |
相符 □ 不符 □ |
相符 □ 不符 □ |
备案 □ 非备案 □ |
|||
|
相符 □ 不符 □ |
相符 □ 不符 □ |
相符 □ 不符 □ |
相符 □ 不符 □ |
相符 □ 不符 □ |
相符 □ 不符 □ |
相符 □ 不符 □ |
相符 □ 不符 □ |
备案 □ 非备案 □ |
|||
|
相符 □ 不符 □ |
相符 □ 不符 □ |
相符 □ 不符 □ |
相符 □ 不符 □ |
相符 □ 不符 □ |
相符 □ 不符 □ |
相符 □ 不符 □ |
相符 □ 不符 □ |
备案 □ 非备案 □ |
|||
|
相符 □ 不符 □ |
相符 □ 不符 □ |
相符 □ 不符 □ |
相符 □ 不符 □ |
相符 □ 不符 □ |
相符 □ 不符 □ |
相符 □ 不符 □ |
相符 □ 不符 □ |
备案 □ 非备案 □ |
|||
|
相符 □ 不符 □ |
相符 □ 不符 □ |
相符 □ 不符 □ |
相符 □ 不符 □ |
相符 □ 不符 □ |
相符 □ 不符 □ |
相符 □ 不符 □ |
相符 □ 不符 □ |
备案 □ 非备案 □ |
|||
异常情况记录:
|
||||||||||||
整改意见:
监管机构: 检疫人员: 监管日期: |
||||||||||||
冷库意见:
冷库: 负责人: 日期: |
||||||||||||
整改情况反馈表
编 号:
企 业 填 写 |
|||||
整 改 项 目 |
整 改 结 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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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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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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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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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冷库名称 |
|
负责人 |
|
日期 |
|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填 写 |
|||||
复查情况记录:
监管机构: 检疫人员: 监管日期: |
|||||
附件9
进口肉类备案存储冷库出入库管理手册
企 业 名 称
企 业 地 址
备 案 库 位
备 案 编 号
填 写 说 明
一、本手册填写时用黑色或蓝色钢笔填写,须字迹工整。
二、本手册由冷库管理员填写,所记内容务必真实、全面、可靠。
三、“品种”栏按实际进口货物的品种逐一详细填写。
四、本手册应妥善保管,有待检验检疫机构随时检查。
五、如有遗失,请立即向检验检疫局报告。
进口肉类入、出库记录表
记录 |
日 期 |
品 种 |
数 量(件) |
重 量 (吨) |
原产地/生产企业注册号 |
集装箱号/CIQ封识号 |
入/出货单位 (流向) |
报检单号/ 通关单号 |
存放库位 |
出入库原因 |
备注 |
入
库 |
|
|
|
|
|
|
|
|
|
□ 采样 □ 整改 □ 强制调入 □ 非监管货物存放 □ 其他:
|
|
出
库 |
|
|
|
|
|
|
|
|
|
□ 合格放行 □ 整改合格放行 □ 整改合格调离 □ 强制调离 □ 非监管货物出库 □ 其他:
|
|
记录人: 负责人: 记 录 日 期:
附件10
进口肉类备案存储冷库年审考核表
( 年度)
企 业 名 称
企 业 地 址
指 定 库 位
指 定 仓 容
联系人及电话
文 件 审 核 记 录
考核组成员 |
职务 |
姓名 |
工作单位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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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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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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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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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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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件审核 |
文件名称 |
审核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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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定 |
客观描述 |
||||||
1、年度工作小结(管理、防疫、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
□有 □无 |
□符合 □不符合 |
|
||||
2、法人资格证明 |
□有 □无 |
□变更 □未变更 |
|
||||
3、工商营业执照 |
□有 □无 |
□变更 □未变更 |
|
||||
4、食品仓储资格证明 |
□有 □无 |
□变更 □未变更 |
|
||||
5、企业冷库平面图 |
□有 □无 |
□变更 □未变更 |
|
||||
6、出入库管理制度 |
□有 □无 |
□符合 □不符合 |
|
||||
7、防疫卫生制度 |
□有 □无 |
□符合 □不符合 |
|
||||
①企业的兽医防疫工作领导小组及其职责 |
□有 □无 |
□符合 □不符合 |
|
||||
②防疫消毒制度 |
□有 □无 |
□符合 □不符合 |
|
||||
③冷库设施卫生控制措施 |
□有 □无 |
□符合 □不符合 |
|
||||
④储存运输卫生控制措施 |
□有 □无 |
□符合 □不符合 |
|
||||
⑤防虫、灭鼠措施 |
□有 □无 |
□符合 □不符合 |
|
||||
⑥接触动物产品人员的健康管理制度 |
□有 □无 |
□符合 □不符合 |
|
||||
8、其他文件 |
|
||||||
不符合说明: |
|||||||
文件审核结论: □ 符合要求。 □ 不符合要求,要求企业补正。 考核组组长签名: 日 期: |
|||||||
现 场 考 核 记 录
核 查 项 目 |
判 定 |
客 观 描 述 |
指定专人负责管理进口肉类的出入库登记(包括货物资料的登记、货主资料的登记)。 |
是□ 否□ |
责任部门: 责任人: |
按要求填写《进口肉类指定存储冷库出入库管理手册》。 |
是□ 否□ |
|
每批肉类入、出库前,验看口岸机构开具的有关单证。 |
是□ 否□ |
|
有效进行视频监管工作,记录完整。 |
是□ 否□ |
|
所有经采样的批次,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检验检疫结果出具前,不得擅自发运、提离货物。 |
是□ 否□ |
|
库房有专人管理,并有明显的标识(货物标识卡应标明集装箱号、报验号等信息);货物的检验检疫状态标识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
是□ 否□ |
标识内容: |
未存放未经检验检疫或疫区的肉类 |
是□ 否□ |
|
不同产品不得在库内的同一区域混合堆放,国内产品不能与进口产品存放于同一库内。 |
是□ 否□ |
|
进口产品入出库装卸过程中的废弃物,按照检验检疫局规定集中在指定地点做无害化处理。 |
是□ 否□ |
|
冷冻库库房温度达到-18℃以下,昼夜温差不超过1℃。冷藏库库房温度应当达到0~4℃。 |
是□ 否□ |
实测值: |
设有温度自动记录装置,库内装备非水银温度计;同时有人工温度监测相对照。 |
是□ 否□ |
|
冷库整洁、过道整洁,不准放置障碍物品,定期清扫、除霜。 |
是□ 否□ |
|
冷库有防霉、防鼠和防虫设施。 |
是□ 否□ |
|
货物堆放整齐,离墙、离地距离符合要求。 |
是□ 否□ |
|
同一库内是否存放可能造成相互串味、污染的食品,有碍卫生的物品。 |
是□ 否□ |
库号: 具体物品 |
冷库设有相应的消毒措施。 |
是□ 否□ |
|
企业变更内容符合检验检疫要求。 |
是□ 否□ |
变更内容: |
进口肉类备案存储冷库年审考核不符合项及跟踪报告
企业名称 |
|
企业地址 |
|
||||
□ 现场审核合格。 □ 存在严重不符合项,现场审核不合格。 □ 存在不符合项,企业必须在 天内完成整改,经跟踪审核合格方可通过。 |
|||||||
不合格项描述 |
整改及纠正措施跟踪情况记录 |
跟踪结论 |
|||||
符合 |
不符合 |
||||||
|
(企业整改报告另附) |
|
|
||||
企业负责人: 考核组组长: 日 期: |
跟踪检查人: 日 期: |
||||||
备注:本报告复印件交企业留存。
附件11
进口肉类收货人备案工作指南
一、备案申请材料
㈠《进口肉类收货人备案申请表》;(附表2)
㈡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㈢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㈣ 企业进出口资格证明文件,如:《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㈤《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复印件);
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㈦ 进口肉类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含肉类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不合格产品追溯、召回和处理制度等)、企业组织机构以及负责进口肉类的部门和岗位职责等日常管理制度;
㈧《进口肉类检验检疫知识答卷》(可在总局外网下载)。
上述材料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方才有效。
二、申请备案的程序
㈠ 申请单位填报备案申请表;
㈡ 向所在地直属局提交随附材料,并同时交验原件;
㈢ 直属局审核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将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报送总局;
㈣ 总局复核,对合格的企业实施备案并定期公布已经备案的进口肉类收货人名单。已备案的进口肉类收货人可在各指定口岸开展进口肉类贸易。
三、备案申请条件
㈠ 提供的材料真实、齐全、有效;
㈡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含食品或农产品的生产、经销和代理等内容,并通过工商管理部门最近一次年度审验,注册资金应达到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包括200万元);
㈢ 外商投资企业应在最近一次联合年检合格;
㈣ 在工商登记所在地有固定办公场所;
㈤ 建立并有效实施进口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㈥ 具有相对稳定的供货来源和国内销售、加工利用渠道;
㈦ 积极配合检验检疫机构执行公务,不逃避责任;
㈧ 诚信经营,无违法、违规行为。
附表2: 进口肉类收货人备案申请表
附表2
进口肉类收货人备案申请表
申请形式 □初次申请 □变更申请 □重新申请
企业类型 □自营进口 □外贸代理
申请单位
主管直属局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备案表编号:
收货人中文名称 |
|
注册资金: |
|||
收货人英文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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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注册地址 |
|
报检单位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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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织机构代码 |
|
邮政编码 |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
电 话 |
|
||
电子邮箱 |
|
传 真 |
|
||
进口部门负责人姓名 |
|
电 话 |
|
||
电子邮箱 |
|
传 真 |
|
||
前次备案批准日期 |
|
是否曾开展进口肉类业务 |
|
||
前次取消备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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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备案 原因 |
|
||
营业执照范围
(营业范围中应注明包含食品或农产品生产、经销或代理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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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补充说明事项
(包括受奖励或处罚、经营资格变动等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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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人声明 |
1、保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规章;
2、保证提供的申请资料真实准确;
3、服从主管部门对进出口食品行业的管理,自觉遵守行业自律要求,维护行业经营秩序;
4、按要求认真填写、及时提交与经营活动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5、不伪造、变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本备案资质及其他文件。
以上如有违反,将自愿承担一切责任。
法人签字: (申请单位盖章) 日 期: |
||||
收货人工商注册所在地直属局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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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意见:
初审人员签字: 日 期: |
审核意见:
审核人员签字: 日 期: (直属局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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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肉类销售记录表
填表单位名称:
批次 |
入货登记 |
出货登记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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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检日期 |
报检号 |
箱数 |
重量(kg) |
品名 |
原产国家或地区 |
出口商 |
注册厂号 |
生产日期 |
集装箱号/提单号(空运) |
国外检疫证书/卫生证书号 |
放行日期 |
存放仓库 |
入库日期 |
出库日期 |
不合格货物处理日期 |
销售日期 |
品名 |
箱数 |
重量(kg) |
货物流向地区 |
买家名称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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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3
进口肉类备案收货人年审表( 年度)
企业名称(盖章) |
中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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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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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中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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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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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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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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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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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 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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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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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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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营资格、组织机构等)变更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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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度实际进口总量(吨) |
猪产品: 牛产品: 羊产品: 禽产品: 鹿产品: 马产品: 其它产品: 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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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并如实做好书面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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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进口口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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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疫不合格情况及原因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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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奖励或违规处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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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 业 声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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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保证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申请继续成为进口肉类备案收货人,并承诺在进口肉类经营活动中遵纪守法,主动承担起进口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服从管理,配合检验检疫机构完成各项工作。以上如有违反,将自愿承担一切责任。 企业法人签字(盖章):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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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 属 局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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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人员签字: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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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员签字: 日期: |